close

  靳先室內裝潢生與楊女士原是夫妻,婚後靳先生將房本添上妻子名字二人共有。誰料加名剛四個月,兩人就離了婚。靳先生訴至法院,要求撤銷房屋贈與。西城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靳先生的訴訟請求。
  加名後就離婚
  丈褐藻糖膠夫欲收回房產
  靳先生在起訴書中稱,他與楊女士於2008年1月登記結婚。2007年1月,靳先生購買了原宣武區的一處房產,房屋總價款96萬餘元。靳先生的父母出資62萬元交納買房首付款,此後還給靳先生共計13萬元還房貸。剩餘房屋房ARMANI貸一直主要由靳先生償還。
  婚後,楊女士提出在房屋所有權證書上加名。2009年7月,靳先生與楊女士共同領取了房屋產權證,兩有巢氏房屋人各享有房產一半份額。
  靳先生說,他無償贈與楊女士50%的房產份額,是為維護夫妻和睦、家庭穩定的善意贈與行為,可楊女士在贈與完成後僅4個月,就提出離婚分割財產。靳先生認汽車借款為,前妻的行為違反善良風俗原則,從而使他善意贈與行為的目的不能實現,應依法撤銷。
  楊女士在庭上表示,靳先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兩人之間存在贈與合同關係,涉案房屋基於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登記在雙方名下,按份共有各50%產權。
  法院判決贈與完成
  法院認為,靳先生與楊女士登記結婚後,在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前重新約定各自對於房屋的共有份額,並領取了房產證,靳先生對房產的自願處分行為可視為夫妻間的贈與行為。依據贈與合同和不動產法定登記制度的相關規定,訴爭房屋在雙方達成贈與合議並辦理了房屋登記手續後,贈與行為已全部履行完畢。
  靳先生現以楊女士在領取房產證後4個月就提出離婚,違背其善意贈與的初衷為由要撤銷贈與。但是,靳先生的贈與行為並沒有明確約定附隨義務,因此靳先生主張撤銷贈與楊女士房屋50%產權的行為,法院不予支持。
  簡而言之,靳先生將自己的一半房產贈與妻子,卻沒有明確約定以婚姻存續、白頭到老為條件,在贈與完成後,即便兩人離了婚,靳先生也沒有了撤銷的依據。
  律師說法
  只加名不約定存在風險
  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律師、北京天馳洪範律師事務所楊曉林律師分析說,夫妻間經過合議,夫或妻將自己的個人房產加上配偶的名字、換成對方的名字或是減去自己的名字,只要沒有支付相應對價,並完成了產權登記,通常視為夫妻間有效的財產約定,也是一種贈與行為。一旦贈與完成,贈出一方想要撤銷,除非能夠證明受贈方沒有履行附隨義務,或者能證明自己只是形式上加名,並無贈與意思,否則很難推翻當初的贈與協議。
  此案中,靳先生沒能撤銷贈與的關鍵,就是他沒有明確約定妻子受贈房產後的“婚姻”義務。所以說,公民在房產加名、減名、更名時,應該訂立完善明確的約定,充分說明贈與的真實意思以及受贈和撤銷贈與的條件。
  楊曉林律師表示,即便房產的贈與合同不能撤銷,也不意味著在分割財產時,必定按照物權登記的比例進行分配。“法院可能考慮房產歷史來源、雙方對獲得房產的貢獻、出資多少、婚姻存續時間長短、一方有無過錯以及子女撫養等綜合考量雙方份額,補償折價,各地法院的司法審判實踐中,多有在10%至30%幅度內掌握。”
  本報記者 孫瑩J001  (原標題:剛贈房就離婚 房子不能要回?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su78sulmjb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